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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1953無鉛銅合金規范
AB1953無鉛法案的內涵
2006年9月20日美國加州通過了一項新的管道類產品法令AB1953法案(亦稱加州無鉛法案),此法案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實施執行,舉凡用途為人體直接飲用或烹調使用供水裝置,皆受到AB1953的嚴格規范。
影響所及,包含廚房用水龍頭、吧臺龍頭、浴室臉盆用水龍頭、飲水機以及閥門、儀表等任何其它終端的供水裝置,不分商業用或是住宅用,只要是安裝用來配送人體消費用水的裝置,皆必須符合此法案所要求之鉛含量必須在0.25%以下的規范標準。
依目前現有法規,無鉛化的標準為在管道及其配套設備中,鉛的含量不得超過8%,在水管及其配套設備中,鉛的含量不超過4%,即合乎規定。
但AB1953法案對原有飲用水供水系統相關產品的“無鉛”標準進行了調整,其采用加權濃度控制替代簡單濃度控制,規定產品內與水接觸的零件其鉛成份含量與個別占整個水道面積的百分比計算后之總合鉛含量必須在0.25%以下。
且為了能確認產品有達到此新標準的要求,制造商必須透過第三方機構提供相關文件以證明測試之產品有符合AB1953的規范標準。目前國內金屬中心及SGS都取得IAPMO的認可,可協助廠商向IAPMO申請California Lead Plumbing Law(AB 1953)之相關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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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1953無鉛法案與NSF61規范的差異
AB1953無鉛法案并不是用來取代NSF61規范,NSF61是測量鉛及其它重金屬與有機物質,在使用產品時會釋放到水中的含量之標準。AB1953法案的要求是指產品內與水接觸的零件其鉛成份含量與個別占整個水道面積的百分比計算后之總合的鉛含量必須在0.25%以下。
NSF已對列名內容做了些許變動,并加入一條“本產品同時按照NSF/ANSI 標準61-附錄G(鉛含量加權平均值?=0.25%)認證并符合AB1953法案的提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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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RoHS的規定
歐盟市場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RoHS綠色環保規范,針對各種電機電子設備中使用的各種材料,其鉛、汞、六價鉻的含量須低于0.1%(1000ppm),鎘含量須低于 0.01%(100ppm)。未達到上述標準的電氣電子設備將被禁止輸入歐盟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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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銅合金(含快削黃銅)中的鉛含量,目前規定了含量小于 4%的豁免條款。但隨著代替材料的開發及普及,將刪除該項例外條款。在例外豁免條款中的銅合金,鉛含量最高可以達4%,換成一般公司容易理解的說法,就是銅合金中的鉛含量最高為40000 ppm以下,相較于符合排外條款的低鉛銅材料,完全符合RoHS標準,而鉛含量在100 ppm以下的銅材料,一般即稱之為無鉛銅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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